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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购买所有权,物业按清洁费、服务费、排放量征收费用,500元,合理吗?

保险纠纷 2020-05-03 11: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住宅小区的停车位是作为配套设施用房纳入小区规划,同时报建、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的,停车位与住宅小区的主体建筑具有密不可分的主从关系,相对主题建筑来说,具有一定的附属性和非独立性。因而,住宅小区内部的停车位不能脱离小区住宅房屋而单独买卖。
    2、按照建设部住宅小区规划建设的有关规定,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在住宅区建设一定数量的车位,规划部门是有明确规定的,开发商若不按规定建设停车位,其规划设计方案就不会得到批准。也就是说,规划部门要求开发商建设停车位的目的,就是保证住宅小区内的居民车辆有地方停放,再直接一点说,这些停车位是供住宅小区内的居民使用的。可见,住宅小区停车位具有规划性和专用性。即使开发商作为所有权人时,也无权因小区业主暂时无力购买或不需购买停车位而擅自将多余车位对外出售。
  •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 商品房的物业管理费一般由以下一些项目构成:
      
    (1)公共物业及配套设施的维护保养费用,包括外墙、楼梯、步行廊、升降梯(扶梯)、中央空调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电视音响系统、电话系统、配电器系统、给排水系统及其他机械、设备、机器装置及设施物业管理费等。
      
    (2)聘用管理人员的薪金,包括工资、津贴、福利、保险、服装费用等。
      
    (3)公用水电的支出,如公共照明、喷泉、草地淋水等。
      
    (4)购买或租赁必需的机械及器材的支出。
      
    (5)物业财产保险(火险、灾害险等)及各种责任保险的支出。
      
    (6)垃圾清理、水池清洗及消毒灭虫的费用。
      
    (7)清洁公共地方及幕墙、墙面的费用。
      
    (8)公共区域植花、种草及其养护费用。
      
    (9)更新储备金,即物业配套设施的更新费用。
      
    (10)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的费用。
      
    (11)节日装饰的费用。
      
    (12)管理者酬金。
      
    (13)行政办公支出,包括文具、办公用品等杂项以及公共关系费用。
      
    (14)公共电视接收系统及维护费用。
      
    (15)其他为管理而发生的合理支出。
      另外的项目详见相关物业公司的具体规定。相关物业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
  •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所以是这样分的,地面上的如果是规划的时候本来就规划那块是做停车位,那种一般是开发商所有,具体的你可以要求开发商出具他产权的材料。
    另一种是本来是公共道路或者是配套设施,你们当时算公摊的时候已经算入公摊里的(这你就去看看哪些地方是算公摊的),这些是属于业主共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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