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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舅舅的一个朋友蒋某和我舅舅以农村贷款为由,向我父亲借款。由于我父亲当时手里没那么多钱。由于我父亲当时手里没那么多钱我父亲出面向我父亲的好友借了36000元(以我们家房子做抵押)。后将此款于1月27日借给蒋某(当时打了欠条:被借钱方是我父亲的朋友,借钱方是蒋某。并且已经写明要送给哪位领导)我父亲和我舅舅则是中间担保人。借款是以10天为期限。借款是以10天为期限结果到了时间不还。借款是以10天为期限结果到了时间不还3月27号我舅舅说蒋某来还钱(在此之间一直追要此款)。并让我父亲朋友拿出欠条由我舅舅出面去对方约定的地点进行还款事宜(我舅舅说怕双方到一起在打起来),因为这个借款的事情是我舅舅造成的,我们就没防备他。就把欠条给了他,结果我舅舅只拿回来了19500元,我们问他剩下16500怎么回事,后来问清楚原来我舅舅就欠蒋某20000元。蒋某说我舅舅不还给他20000元他就不还给我父亲朋友剩下的那个16500。(欠条已被蒋某拿走)现在这个事在起诉他告他还钱能行了吗?

消费者维权 2018-09-03 09: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欠条,一般来说,用于讨债的最有力的证据莫过于欠条,它出自借钱一方之手,有对方的签字,作为书证,极具效力。
    (二)人证,案件审理中,对方可以对己方证据进行质证,为了保证证据的充分性以及万无一失,找到人证是必不可少的。如果借钱时有其他人在场见证,那么可以找到这些人对债权进行证明。
    (三)对方财产证据。诉讼的最终目的是拿到借出去的钱,但不少人为了逃避债务,就会将自己的财产转移他处。依《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为了避免拿不回财产的情况,就要搜集对方转移财产的证据以行使撤销
  • 按照法律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非法活动而借款,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因此,因赌博所产生的接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可选择不还钱。《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赌博是一种民事行为,但却是一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赌博是明令禁止的,不得赌博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民和法人必须无条件遵守。
    本案债务是因赌博所生的债务,因其违反了上述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当然不产生债的效力。赌博行为也是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又称违反公序良俗。
  •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方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债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十五日内没有清偿债务,或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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