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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约在2000年,江都一建筑公司项目经理顾传祥在湖北省襄樊市做一工程项目时赊购了本人30吨水泥(有收条),价值约12000元,口头约定工程基础完成后即付清款项,但顾在基础完成并从业主处拿到工程款后就不知去向。同时被骗的还有砖老板、钢材老板等。后多方打听,均未找到该人。最近本人在网上随意搜索时发现此人在江都的一些信息,是顾传祥参加相关职称考试的信息。从这个信息应该可以找到此人。事隔10年后,我是否还能追讨这笔欠款?到今天为止,除了原欠款外,我还能主张多少利息?

债权债务 2018-09-03 09: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可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首先要有证据证明欠款事实,借条、欠条、收条、银行转账记录等可能反映欠款、汇款的书面材料,第二,至法院起诉要求还款并支付利息,第三,可查询其名下有无房产、车辆、存款并进行查封、冻结以便执行。第四,如还款期限届满两年,且期间追要过,需找证据证明,否则超出诉讼时效。
    第五,如存在担保人,在担保期限内经担保人立为共同被告,要求共同偿还欠款。具体热线或到所咨询
  • 债务人欠款,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对方偿还,如果对方拒绝,债权人可以去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对方归还欠款。《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一,欠条应当写清款事由,也就是欠什么款。欠款一般不会欠现金。如,今欠到某某某工资伍仟元整,某年某月某日前还清,欠款人某某某,年月日。今欠到某某某货款捌仟元整,某月某日前奉还,欠款人某某某,年月日。
    今欠到某某某身体损害赔偿款壹万元整,某月某日之前付清,欠款人某某某,年月日。二,欠款金额要大写,不能小写。欠款一般不计利息,如果到期不付清,也可以约定利息。三,借款一般不要写事由,一般要约定利息,金额也必须大写,借款要写借条,不是写欠条。
    借条落款也是借款人,不是欠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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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被骗的还有砖老板、均未找到该人。我是否还能追讨这笔欠款?我还能主张多少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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