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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亲戚在工厂工作,玻璃门上的脚受伤了,现在还在医院住院。 他应该在儿童工厂负责吗?

离婚 2020-04-28 08:4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工厂里受伤了,如果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并且坚定为伤残等级,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到24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你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你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 打工受伤,是指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工作时受到的伤害赔偿问题。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然可以按照工伤认定的程序进行赔偿。就退休后务工的人员来说,因为其已经纳入国家退休后人员的保障体系,无法再享受工伤待遇,因此情况较简单,只存在一种赔偿方式,即人身损害赔偿。
    可以根据受伤程度,受伤者的自身情况,确定赔偿金额。
  • 受伤后根据交警出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后进行赔偿。涉及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交通事故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误工费标准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同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护理期限。
      《最高院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当事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 医院,责任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看来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需要如此表述而已。
      当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言性质,在人民法院来说仅能起到证据的作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之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责任程度问题(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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