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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原本讲好三个月的,那时候借的情况下说一个月还一次,如今两月一次都没还,我也不坚信她了,两月没还,也有一个月估算也还不出,她外边也有许多放高利贷!我该怎么做?

债权债务 2020-04-29 16: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 1、借条上是否有第三方证明人没有太大关系:只要借条上写明了借款人、债权人、借款数额、借款时间等就是有效的。
    2、借条就是债权债务关系的最好证据,对方在还款期限到期后不还的,你应持借条在2年内向法院起诉。
    3、没有 约定还款期限借条,还款期限从你向对方催要时起算2年:如果你能证据你最后一次向对方催要借款到起诉时还未超过2年的话,就仍然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你未丧失胜诉权。
    4、口头约定的还款期限:如果对方有证据证明内容,你的2年诉讼时效从口头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计算2年;如果对方无法拿出证据证明在口头约定的还款期限,2年的诉讼时效就从你最后一次向对方催款时起计。
    5、“请问有什么法律途径可以帮我要到钱”:建议你查找对方财产的线索(房产、车辆、存款、股票、企业股权等都可以),然后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在保全后15日内起诉索要欠款,注意不要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
  •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六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可见,自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高利贷的标准不再以是否超过年利率24%为标准,而以是否超过36%为标准,也就是说年利率不超过36%的都不属于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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