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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51岁,上个月在工厂受伤,今年4月受伤,工厂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障也是我自己的,工厂帮我确定工伤,请问这份工伤证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还有,我在4月份受伤,我受伤的那天的工资,我想请工厂这样做吗?我的朋友,51岁,上个月在工厂受伤,今年4月受伤,工厂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障也是我自己的,工厂帮我确定工伤,请问这份工伤证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还有,我在4月份受伤,我受伤的那天的工资,我想请工厂

劳动纠纷 2020-05-01 12:3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法律对工伤认定做出了如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1、工作中受伤,申请工伤,符合规定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评残后停发原待遇,享受相应伤残待遇;
    2、因病晕倒医疗费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报销、医疗期内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享受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你所述脑淤血晕倒如不符合此款条件则不属工伤,享受患病待遇。
  • 工伤期间工资由谁发放?
    工伤期间工资一般由本单位发放,由单位按月发到职工银行账户。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内职工虽然未上班,但视为提供正常劳动,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待遇,而正常工作时间显然是不包括加班时间的。
    因此,“原工资福利待遇”指的是用人单位按照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内所计发的全部工资和福利待遇,即不包括加班工资。
  • 其一,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而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其二,若因用人单位自身原因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就以上问题建议双方协商处理,若双方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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