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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儿子在医院生的,9天时看孩子脸黄,抱去医院看,医生诊断为晚期新生儿胆红素血症,胆红素脑病,说有可能危及生命。当时礼拜天11点住的院,医生说医技科人员没有上班,不能做相关检查,安心住院,礼拜一做过相关检查后在采取治疗,当时打了两瓶葡萄糖后,在没有见医生护面,孩子一夜较正常,在医院重症监护室干等了一夜。礼拜一9点查房医生说孩子正常,10点30分孩子在睡觉,有两位护士给‘同病房’孩子输液,那孩子不在。两护士见我孩子的吊水针没有扎,就给我家孩子扎针做静脉输液。两护士把针扎上2分钟,孩子脸色发青,抽搐,眼睛上翻,抢救了20分钟无效,死亡了。医院说孩子是死于晚期新生儿胆红素血症,胆红素脑病及中枢性呼吸衰竭,与医院没责任。我想问,患者把孩子抱到医院了,医护人员说礼拜天各部门没有上班,不能全面治疗,这合法吗?礼拜天医院没有采取急救治疗措施在医院等了一夜礼拜一10点40孩子死亡了,算不算医院耽误了孩子的病情啊?护士针扎上还在贴胶带,孩子就出现死亡情况,这跟医院有没有责任啊?在本医院分娩4天出院的9天时看的病,医生在病历上写孩子皮肤黄染6天,就是在新生儿护理期间就有病,但出院时医生没有检查,结果出现这病死亡了,这算不算医院的责任啊?根据医院的这些医疗行为,我能以医疗损害来要求医院赔偿吗?请好心人详答,伤心的我跪拜,跪拜。

损害赔偿 2018-09-03 12: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赔偿项目: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
    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
    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关于医疗事故赔偿标准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亦有明确规定。
  • 损害赔偿以给付金钱或实物财产为内容
    在其他责任形式中,侵权行为人不存在向受害人给付金钱的问题;即使以实物财产赔付,该财产也应属于侵权行为人所有。而在返还财产的责任形式中,侵权人向受害人返还的财产本来就属于受害人所有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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