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情况说明
妈妈,61岁。三年多前,患者由于右肾肿瘤,在扬州苏北人民医院做了右肾切除手术.
2009年10月15日,在苏北人民医院检查,发现左肾旁有肿瘤。
22日中午,姚浩主任对患者进行了手术,下午,手术“顺利”完成。
但是,手术后,患者一直没有小便,经B超检查,发现膀胱无尿。
27日上午进行了彩超检查,提示结果为输尿管上部阻塞。27日傍晚,进行了膀胱造影,造影后,姚浩主任确诊为:输尿管上部阻塞。并承认,可能是22日手术时,有东西绊住了输尿管,必须尽快进行再次手术。
由于输尿管堵塞,一直无法排尿,患者的肾功能急剧恶化。患者在22日手术前,肌酐指标是122,手术后23日肌酐指标是490,24日肌酐指标是690,27日肌酐指标是1150。以后的输液,喝水都要进行血液透析,非此,不能延续生命。可见,姚主任的手术失误已经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
29日上午,姚浩主任为患者再次手术,并在输尿管中安装了一根管子,以后每年要更换,手术后,患者排尿正常。(输尿管究竟有没有坏死?为什么要安装管子,而且要每年更换?)
31日上午,姚浩主任来看望病人,并承认,造成输尿管阻塞的原因,是22日手术快结束时,不慎将输尿管用线绊住,致使输尿管成90°角,因此不能排尿。这在第二次手术记录中已经清楚记录。
23日,我们和医院进行沟通,沟通中心和泌尿外科科室串通一气,说是不可避免的手术并发症,医院和医生没有责任,但出于其他方面考虑,可以赔偿2000元,我们没有接受。

医疗纠纷 2018-09-03 13: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医疗损害责任是过错责任,一般需要你方举证医院有过错。如果确实是医院的在做腰椎滑脱手术时,未尽诊疗义务,损害孩子的神经,导致大小便不正常,医院负有过错。
    2.法律规定在三种情形下,推定医院有过错,你不用举证证明医院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因此,只要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诊疗的医务人员。
    5.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建议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依据鉴定结果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 你好,这种情况可能属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院检查反复给你带来损害,建议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如果医院存在过错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建议与医院协商处理,协商不了可以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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