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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的朋友他离婚已经两年了。 离婚时,答应他的前妻2万,但一直没给。 他的前妻一直住着,知道他们的房子要被拆毁。 他找了别人。 他的前妻说她父亲病了和他有30万。 这笔钱应该给她吗? 我不知道该怎么解决。 给我的朋友带来了威胁。作为我的朋友他离婚已经两年了。 离婚时,答应他的前妻2万,但一直没给。 他的前妻一直住着,知道他们的房子要被拆毁。 他找了别人。 他的前妻说她父亲病了和他有30万。 这笔钱应该给她吗? 我不知道该怎么

离婚 2020-05-02 20: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协议离婚,协商不成,起诉离婚。婚姻法确立了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总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分析判断。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可以选择随母生活的。
    根据《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婚姻法》第32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
    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 拆迁补偿中,有两种补偿方式:货币补偿或者产权安置,无论是被拆迁人获得的拆迁安置款还是安置房都是被拆迁房屋上存在的利益的转化行使。这种利益可能和房屋本身有关,也有可能是安置居住权有关。  
    1、如果房屋属于私房的,即产权房,房屋的所有权人才是被安置对象,居住权人并不是被拆迁人。  这个时候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就需要分析一下了,该房屋是否属于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仅仅是一方婚前财产或者是一方父母的财产,那动迁后仍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动迁的是公房的,如果公房虽然是一方婚前承租的,但是因为结婚,配偶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是居住困难的,也属于安置对象。  如果当事人以本标准判断困难的,可以查看动迁协议,即动迁协议上是否有自己的名字,或者房屋配置单上的配置方案是什么。  如果能够确定自己在动迁安置中享有权利,那么可以等到动迁安置后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根本就不能获得补偿的,当事人还是早日起诉比较好,离婚诉讼之路很漫长,早点起诉有利于案件的早日审理结束。  相关知识  根据民法的添附理论,房屋的总体增值当然包括装修款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时,当然会一并确定装修款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在整个房屋价值中所占的比例,给未取得房屋的一方以相应的补偿。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会损害女方的权益。  装修部分想要取得相应补偿,其前提是事先签订协议。  装修部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房产,因此在离婚时要获得补偿,只会对残值进行评估,而后取得相应补偿,考虑到装修部分会随着时间推移而贬值,因而其获得补偿也极为有限。  因而,如果想要得到与首付款对等的补偿,必须签订协议,将装修款当做购房出资款来对待。此类协议内容无法在购房合同中体现,男女双方可另行起草,主要内容体现装修款为购房出资款即可。  当然,签订此类协议之后,日后离婚分割方式也会因为出资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别。主要分两种情况,第一是婚前全额现金付款买房,其二是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款,第二种最为常见。
  • 离婚一年后,发现前妻隐瞒夫妻共有财产可以起诉。
      《婚姻法》规定: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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