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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少女系夫妇的关系,十年前甲男外遇,之后离开家,一直没有音信。 约6年前乙女申请甲男成为失踪人口,人民法院按照程序宣布甲男失踪,3年前乙女再婚。 现在甲男出现了,为了和少女恢复婚姻关系,少女该怎么办法法庭应该恢复他们的婚姻关系?甲男少女系夫妇的关系,十年前甲男外遇,之后离开家,一直没有音信。 约6年前乙女申请甲男成为失踪人口,人民法院按照程序宣布甲男失踪,3年前乙女再婚。 现在甲男出现了,为了和少女恢复婚姻关系,少女该怎么办

刑事辩护 2020-05-04 07: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什么是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它是人民法院在法律上以推定方式确认自然人失踪的事实,结束失踪人财产无人管理、所负担的义务得不到履行的不正常状态,从而维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重要制度。
    二、宣告自然人失踪须成立的条件:   
    1、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的事实;   
    2、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因而不发生继承,也不改变与其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   宣告失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代管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不得侵害失踪人的合法权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财产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
    四、失踪宣告的撤销:   《民法通则》第22条规定:“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 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的条件是:
      
    (1)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信的状况。
      
    (2)公民下落不明的状况超过2年期限。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信消失之次日起算。如果公民在战争期间不落不明的,应当从战争结束之日的次日起算。
  •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就是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拥有合法关系的时间,双方到婚姻部门进行了结婚登记就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开始点,如果对方去民政部门申领了离婚证,离婚登记的那天就是存续期间的终点;如果去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离的判决书生效的那一天就是存续期间的终点;如果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签收调解书的那天就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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