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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资询您一下,我爸爸十几天前在施工工地干活儿时被电锯锯伤腿了,是我爸爸跟施工工地沒有签署劳动合同书,如果我们去做工伤申请的情况下施工工地老总口头上认可跟我爸爸有劳务关系,能够 做工伤申请吗,能够 取代劳动合同书吗?你好,资询您一下,我爸爸十几天前在施工工地干活儿时被电锯锯伤腿了,是我爸爸跟施工工地沒有签署劳动合同书,如果我们去做工伤申请的情况下施工工地老总口头上认可跟我爸爸有劳务关系,能够 做工伤申请吗,能够

劳动纠纷 2020-05-05 18:5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2、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纳社保费。
    3、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该单位工作7年,可要求其支付7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而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大量存在。解决事实劳动系的认定问题,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准确处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事实劳动关系含义  事实劳动关系是相对于由劳动合同调整的劳动关系而言的,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建立劳动关系时,没有按法律要求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劳动关系的状态。事实劳动关系缺少的只是劳动合同这一法定外在形式要件,但具备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2.事实劳动关系的种类  
    2.1未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从实践中看,无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一般又分为两种情形:其一,自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二,原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  
    2.2履行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2.
    2.1关于无效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了两种情形: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但由于劳动合同的特殊性,不能像民事合同无效一样可以恢复原状,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不能收回,产生了按事实劳动关系予以保护的必要。对因劳动合同无效而发生的劳动关系,同样应当视为一种事实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利益应受法律保护,劳动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其劳动提出报酬请求权。  对于这种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按现行立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二是如果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是因用人单位所致,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则劳动者可以获得赔偿。  
    2.
    2.2关于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三种情形: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 工伤认定程序:
    1、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携带上述相关材料在规定的时效内,向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同时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
    3、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职工个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书;   
    (二)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   
    (五)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   
    (六)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2.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死亡或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及事故调查报告书;   
    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要求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5.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相关处理证明;   
    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7.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8.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   
    9.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10.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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