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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是与就职公司产生的债务关系,名义为市场经费借款。借款有十几万吧借条的形式是这样写的:标题是“借条”,具体内容分以下四项:“核算后市场经费欠款***元”;或者“市场经费借款***元”;填写借条的日期借款人姓名;公司相关领导的批准签名2、借款用途:借款全部用于公司市场开发招待宴请,或者直接送给客户的费用。详细的费用使用情况有电子表格记录,相关公司领导监管只用,有对应的的发票带回公司入账。3、公司相关市场借款的制度:相关部分如下:(二)市场运作过程中,市场人员可向公司申请合同额的 1%~2%作为市场公关经费,回公司后先核算市场经费,最后于结算业绩提成时扣除。(三)市场人员须将个人毕业证、学位证等有效证件交公司保存,市场人员如离职,须将借款结算清楚后,方可退还毕业证、学位证。(四)市场人员借款单在当次借款核销完后,不予退还,由财务统一保存,提成兑现后,方可交回市场人员销毁。5、业绩提成没有明确的合同规定,只是口头描述的5%--15%不定。

债权债务 2018-09-03 16: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买卖合同中,必定涉及一方是卖方,一方是买方。如果卖方如期交付了全部货物的,买方就应该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相应的价款。如果买方没有按时支付货款的,就需要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承担逾期支付的利息和违约金等。
    《买卖合同解释》(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关于没有供货合同欠款要利息请参考。

  • 1、借条超过2年诉讼时效的,失去的是胜诉权而并不存在无效的说法。既然对方认可该笔借款的存在,最好让对方再补写一张借条或者通过电话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用于证明让他认可借款的存在且愿意继续偿还。
    2、如果案件能够顺利起诉的,且未过诉讼时效的,起诉时可以提出财产保全,对其房屋进行查封。
    3、由于主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担保人的责任也相应灭失。若想要担保人承担责任的,必须让担保人重新出具书面的担保证明。

  • 1、如果写明了还款日期,借条的诉讼时效是从到期之日起2年内;
    2、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日期,借条当事人可以随时催告,给一个合理的还款期限,到期后2年为诉讼时效。 因此如果在有借条的情况下,应当具体来看是否在欠条上写明日期,并根据不同的请款来决定如何追讨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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