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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实习生,想在实习期间离开工作。实习生。如果雇主不签订合同来阻止我们起草合同,他的合同是否有法律效益?

合同纠纷 2020-05-05 13:0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合同生效的特别要件:指合同除具备一般生效要件外还须特别要件具备才能生效的条件。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只是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的某些合同生效须特别具备的要件,并不具有普遍性;
    《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 除了以下几种理由之外,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行为都是属于无正当理由:
    (一)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二)依 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三)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四)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 时,工资必须下浮的;
    (五)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因此,如果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事由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依法请求佣人单位予以返还并主张索要一定的经济赔偿金。
  • 劳动合同中规定员工辞职要扣一个月薪水是不合理的,劳动者按照正常的程序辞职的,用人单位是不能克扣劳动者工资的。
      如果员工辞职,不得要求赔偿。但是如果是特殊岗位,且该工作只能够由辞职人员来完成的除外。
      劳动法有如下规定: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员工需要和用人单位而不是老板个人签书面的劳动合同,在合法自愿的条件下签署,签名或者按手印都可以,签订之前,要仔细阅读有关款项。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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