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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2010年1月25日,我因为一时经济周转不开,向一个朋友介绍的放高利贷的人借款五万元,当时双方约定月息为0.1元,每个月25日付息,延迟一天要支付300元的滞纳金.(滞纳金一项在借据上有写名)这之后,我每月都支付利息给他,延迟的话也照常支付了滞纳金.至2010年6月25日,总共支付利息为2.90万元.6月25日,我因经济周转不开,他要求我归还本金,并且带人到我家里要钱,于是在我父母帮助下,我于2010年7月6日将五万元本金全部归还于他.本来事情到此也就结束,可是现在他还问我追要1800元利息,说是从6月25日到7月6日的利息,并且要求我支付给他一起带来要债的一个朋友.而他朋友手上有一张我5月25日因未及时支付利息而应他要求写的保证书,写明于6月2日支付5000元借款(其实是利息)并照常支付滞纳金.而6月2日我也确实支付了他朋友6000元,并在接下来的几天里又陆续支付了1000元.因当时是银行自动存款机上存款的,所以未曾把保证书要回.他说他朋友可以凭借此保证书跟我要钱,并且还发短信威胁恐吓我,声称要到我单位找我.请问各位律师,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处理?

债权债务 2018-09-03 17: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高利贷借条是否有效?  
    (一)什么才算高利贷?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或叫大耳窿、地下钱庄,这些现今称为“放数”的放债人,向“高利贷”借钱,一般毋须抵押,甚至毋须立下字据。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就属于高利贷。  
    (二)高利贷借条是否有效?  借条载明的利息如果过高,且已经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则借条关于利息约定的部分无效,即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的利息部分无效,但在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以内(含四倍)的利息仍然有效。因此,高利贷借条仅是部分无效。
  • 利息支付要求符合合同约定,以合同当事人对利息事先有约定为前提。在合同履行期限界满后,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利息支付义务。在此,利息的支付必须符合支付要求,具体有三项条件:第一,支付期限要求。
    包括两项内容:首先是利息清偿的时间,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利息清偿以债务人清偿本金时一并清偿。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其次是利息多少的计算时间。利息计算的标准应当以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间为准。一般情况下,为借款合同履行期间。但是,在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情况下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1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  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债务人是否可以提前履行债务呢?这个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双方未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可以,因为此种情况并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如果双方约定了利息,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债权人可以拒绝提前偿还,因为提前偿还将直接减少借款的利息收入,对债权人利益有一定损害。
    拒绝提前履行对债权人而言是一项权利,债权人可以先行使,也可以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8条同时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在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对偿还利息进行约定,没有约定应当以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这样也符合权利义务对等与公平原则。
  • 高利贷指的是约定的利息高于一般利息的借贷行为,本身是合法的,但是约定的利息不得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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