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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事销售工作,在销售工作中认识化装品店老板宋某,又认识一矿区工作者左某,在与左某交往中,因做生意与左某借钱40000,与1月12日打欠条一张,当日在银行取钱,完成手续,13号左某又以时间不对为由,要求重新写欠条一张,在次过程中,宋某在其店面工作,只是在两张欠条上面签字担保,后来因生意失败无法及时还清债务,左某于2009年3月多起诉我,要求偿还其欠款40000,当时在法庭调解下,达成协议,总共还钱44800元,我和宋某各还一半,后因经济原因宋某还钱1万元,我还钱2千元,9月中旬,左某再次起诉我和宋某,以第一张欠条起诉我们,要求再次偿还其4万元,目前已开庭一次,没有判决结果。

调解 2018-09-03 17: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故意拖欠银行的信用卡,涉案金额5000元以上,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可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首先要有证据证明欠款事实,借条、欠条、录音录像等可能反映其支款的书面材料,第二,至法院起诉要求还款并支付利息,第三,可查询其名下有无房产、车辆、存款并进行查封、冻结以便执行。第四,如还款期限届满两年,且期间追要过,需找证据证明,否则超出诉讼时效。
    第五,如存在担保人,在担保期限内经担保人立为共同被告,要求共同偿还欠款。详情热线咨询
  • 按相关法律规定,欠款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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