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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公司一名工作近十年的员工,公司情况简单介绍如下:1、我是97年进入XXXX公司的,但那时此公司没有在大陆注册,我同其他几个同事一直在此公司一个下属厂办公,一直没有签定劳动合同,但公司却并以下属厂的名义于2002年开始为我们买了社会保险,公司承诺我们表面上是厂里的员工但实质上XXXX公司的员工。直到2004年4月此公司在大陆正式注册并成立现在的YYYY公司,公司要求我们所有2004年4月进此公司的员工填写了一张辞职通知书然后正式与新成立的YYYY公司签定了新的劳动合同。当时我们提出要求公司将之前的工龄买断然后再与公司签定新的合同,当时公司又口头承诺若以后发生公司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劳动关系的会将以前的工龄经济补偿金补给员工。员工迫于无奈就签定了第一年的劳动合同。2.2005年4月1日签定第二年劳动合同时却发生了公司不跟一老员工(一文员)续签劳动合同,以劳动合同到期不与之续签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补偿任何经济补偿金,当然一批已签订第二年劳动合同的老员工就对第一年公司对员工的承诺提出的质疑问,但公司没有给任何书面上的文件对此进行协议,第二批劳动合同应于2006年4月1日到期,但公司今年决定所有新老员工从2006年1月开始签定第三年的劳动合同,理由是便于管理和劳动局的要求,但已有十年左右工龄的大部分员工这次没有按公司要求签定第三年劳动合同(2006年1月到12月),并提出公司再与他们签定新的劳动合同前将2004年前的工龄经济补偿发给我们这些老员工,但公司一直没有给出答复,只是安排几个部门经理进行过多次口头说服,但我们都没有妥协。3.公司于3月10日发了一封密件给我们这些没有签定2006年的老员工,通知我们这些老员工的劳动合同(2005年4月1日到2006年4月1日)即将到期,请尽快与公司重新签定新的劳动合同。其言外之意就是说如果我们于4月1日不签定新的劳动合同的话就按劳动合同自然终止跟我们解除劳动合同。

合同纠纷 2018-09-03 20: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第
    (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第47条规定的补偿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 公司不签定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您可以收集证明实际劳动关系的证据反馈到当地的劳动局或者劳动监察大队申请劳动仲裁,督促企业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主张双倍工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2、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纳社保费。
    3、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该单位工作7年,可要求其支付7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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