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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于2006年5月19日书面、口头向我的单位一把领导辞职(在合同期内),但是至今单位人不批准,并要求我立即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我辞职的主要原因如下:1、单位自1998年来经常拖欠工资,工资是月月压着发,目前还欠我2个月工资。(刚发到2月份)2、单位自1998年至今年分别3次强求我集资,要是不交钱就有个能辞退,我被迫3次都交钱了,可是至今没有归还,当初承诺的利息更是没有。3、单位每个月在我的工资中都扣除公积金,但是经我向建行查询,单位给我上公积金才上到2003年。4、单位说给我的工资是岗位工资,里面含有加班费,我的工作可以说一年来没几天歇班,但是我要是公休日歇班,单位说就要扣我工资。 我想请教您,向我的单位以上这些行为合法吗?我现在单方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单位现在一直拖着不给我处理辞职问题合法吗? 谢谢您!期盼您的指点!

劳动纠纷 2018-09-03 21: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 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给劳动者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那么劳动者可以反映到劳动局、仲裁委员会处理,对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可以追究赔偿。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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