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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先生:你好!  我于2005年8月9日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年,在2006年7月3日公司给我下达口头辞退,让我7月4日离开公司,辞退原因:2月时间并没有给公司揽业务(我从5月份开始做业务工作),给公司新人带来负面影响,本人我在公司没有实际的不良表现的记录,

合同纠纷 2018-09-03 22: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在试用期未签订劳动合同时效时间是如何规定的呢这个问题公司应在员工入职起一个月内(试用期内也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员工双倍工资。但要注意一年的诉讼时效问题,双倍工资的请求诉讼时效是逐月失效的。
    双倍工资时效性是从员工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后一年内。实践中是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发工资之日起开始计算一年的诉讼时效。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若没有约定试用期,则没有试用期。
  • 劳动合同的形式,是劳动合同内容赖以确定和存在的方式,即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具体表现。《条例》第三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劳动合同具有严肃性,它是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与义务的重要依据,它把劳动合同内容条文化,便于双方当事人履行和有关部门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也有据可查,能更有效地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
  •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合同,有一个时间是30日内必须签,不签劳动者可以要求双倍工资并解除劳动关系,所以这签合同肯定是在试用期内的。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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