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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来是**有限公司工作,91年10月至02年12月所做的工作是塑料吹膜连塑料印刷,工作长期与二甲苯,甲苯有毒溶剂接触,国家早就将该工种列入有毒有害特殊工种名录,完全符合有毒有害特殊工种的认定申报审批条件。2004年新区检查院立案,04年八月13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一分院对我们的劳动争议不提出检查建议理由。 由于我等十一人均为合资企业职工不符合特殊工种的范畴,应此诉讼请求均不可能得到支持,他们的诉讼请求均建立在一个基础上即确认我等十一人属于特殊工种的范畴,是否属于特殊工种的问题不能明确,则无法对三项诉讼请求进行审查,而我等十一人是否属于特殊工种,则属有关部门行政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由于我等十一人在本案中没有提供有关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审批的证据,因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可。 2005年10月20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意见与检察院大致相同。 我本人认为由于等十一人均为合资企业职工不符合特殊工种的范畴因此他们的诉讼请求均不可能得到支持,这种讲法是错误的。我们的政府是不会有这种不合理的规定,由于单位未向上级主管部门去认定申报审批有毒有害特殊工种,没有按职业病防止法去申报,这都是领导的事造成后果应该由他们负责。上海市人民高级法院2002年2月26日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问题的解答第六条劳动者对本人是否符合提早退休条件,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特殊工种发生争议的应当向劳动部门申请解决,人民法院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导致本人社会保险待遇减少丧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审理。 三项诉讼请求的情况:第一,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应不办理特殊工种申报手续导致原告无法享受提前退休待遇所造成损失70000元一人。第二,请求判令被告致04年起19年内每年为原告进行职业病体检一次。第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有毒有害潜伏期内02年12月起20年内因患职业病造成的各项费用。 上海市总检察院咨询法官对这样判决认为有点问题,让我们向高级人民法院上诉,高院让我们向中院上诉.现在上诉已经驳回.

诉讼 2018-09-03 22: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特殊工种的法定退休年龄是如何规定的?国家法律规定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累计满8年,男职工满55周岁,女职工满45周岁。具体是如何规定的?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解说。   特殊工种法定退休年龄: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基层干部,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   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累计满8年,男职工满55周岁,女职工满45周岁。   国家具体规定:   国家对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规定是: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才能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
    (二)项办理。
    (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相关知识拓展:   特殊工种的范围: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 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
    一、申请调解。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二、受理调解申请。调解组织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对调解申请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开展调解。调解组织根据案情指定调解员或者调解小组进行调解,调解应当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
      
    四、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确认申请。
      
    五、告知申请仲裁的权利。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未经仲裁审查确认且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特殊工种工作范围: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4.采掘(剥)作业。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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