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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我是2006年5月17号正式入职,部门是网络营销部,职责网络推广,当时招聘经理承诺的工资待遇是2500元/月的基本工资,奖金另计,说每个月的工资不会低于2500的,并月底按时发放试用期3个月后享受社保等福利待遇,我们当时部门的7个人都在,并说到签劳动合同,经理说这个你们放心,在公司上班的都没有签劳动合同的,你们可以去问问,不会少你们工资的,因为我们所在的时尚网络公司是金融联控股的,当时看到金融联的规模也没有坚持下去。在6月初,我们问到经理怎么还没发工资,不是月底就发嘛,经理说工资要和总公司的一起发放,这样便于管理。到了6月12号,其他部门的工资是发了,而我们7个人却一分钱也没拿到,我们问,经理回答说没有到半个月公司不好发工资,下个月一起补发。当时我们就去问了一下其他部门15号之前入职职员,他们发了半个月工资的。我们也就信以为真了。只到7月12号,我们才明白,一个半月我们只拿到了800块工资。其他部门的也被扣了30%以上的工资,我们去公司评理,老总说“你们没什么事做,公司看不到业绩”,为由说就800块。我们入职是以技术类的,是基本工资+奖金,800块连最低的生活保障都没有,和当时入职时的待遇相差甚远。我们感觉被公司欺骗了,请问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并都是口头承诺工资的情况下,我们能拿回我们的工资嘛?这边有很多的人证,他们都被拖欠工资的。能给我们一个大概讲解一下相关的解决方法嘛?衷心的感谢! 敬候您的佳音!

劳动纠纷 2018-09-03 22: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拖欠工资找哪个部门?


    (一)当面临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时,劳动者可以到劳动部门举报并要求用人单位给予50%--100%的补偿(参见《劳动合同法》85条);


    (二)劳动者也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请求干预并查处;


    (三)或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法律温馨提示:

    解除合同获取经济补偿

    除了可以到相关部门寻求救济外,劳动者也可以选择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参照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还需要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寻求帮助。

    此外,《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 单位方式参保,以实际工资作为交纳基数。
    以单位买全社保为准,计算如下所示:
    医疗保险:个人承担2%,单位承担8%;
    养老保险:个人为8%,单位承担20%;
    失业保险:个人为1%,单位承担2%;
    工伤保险:个人无,单位1%;
    生育保险:个人无,单位1%;
    公积金:个人
    3.5%,单位
    3.5%。
    而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费用均由单位承担。因此用人单位会从员工的工资中扣除一部分来缴纳相关的社会保险。
  •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在实践中,因为员工的过错,造成公司损失,公司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但是公司支付给员工当月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对于没有经济损失的迟到、早退等,公司可以以扣工资的方式处分,至于扣款金额,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单位内合法的规章制度确定(单位合法的规章制度应该是事先全公司公示,而非事后告知,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
    扣除经济处分后,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同时经济处分的金额不能超过当月工资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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