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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公司2005年6月份签了一份合同,有效期为1年,但是合同中有一个奇怪的条款,就是3年内如果员工辞职,将缴纳3万元的违约金,而公司3年内可以辞退员工,但是合同有效期确是1年。 如果不继续签合同,那合同中的3年内员工辞职违约金还有效么,并且公司合同并没有给我一份,都是公司收走说备案。 而且签合同的时候并不是用原文件签,只是用一个纸条签字,纸条只有我本人的名字,和合同期限,请问这样的合同有效么, 如果我不续签合同,那3年的违约金真的有效么?

合同纠纷 2018-09-04 00: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合同期满后不续签,劳动者都能拿到经济补偿,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单位在维持、提高待遇的情况下跟你续签,而你仍不同意续签的。
      这项新的补偿的计算开始时间为2008年1月1日,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每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个月工资计算。
  • 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保证双方各一份,也即是最少要两份,员工没有劳动合同的,可以向用人单位索要或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
  • 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有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一要件要求当事人能够了解合同的状况和法律效果,对保护其合法权益和减少纠纷均具有意义。  
    (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指签订合同的当事人的表示行为应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即其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相一致。  
    (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除了法律的强行性规范外,合同还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合同标的决定着合同权利义务的质和量,没有它,合同就失去目的,失去积极的意义,应归于无效。合同标的可能,是指合同给付可能实现。合同标的确定,是指合同标的自始确定,或能够确定。  酒醉时签订的合同在有效合同的其它三个条件上都没什么问题,但是在意思表示上显然是不真实的。酒醉时人大脑不清醒,不能认识到自己签订合同的行为造成的可能后果,也不清楚该行为的意义。因此,酒醉时签订的合同不是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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