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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事情是这样的,我父母名下有两座老宅子及一块空的宅基地,而其中的一座老宅子和这个空着的房基地合并圈在了一个院子里。我有两个哥哥,我是女儿,我老公是外地户口,我父母就让我们在这块空着的房基地上建房,因为我们村都没有房产使用证等及相关手续,这些年来建房也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现在建房只要是在你的院里就不是违章。而我的大哥就住在这个和宅基地合并了的老宅子里,他不同意,总是闹事阻止,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我和我大哥签了一份协议,条件是他提出来的,内容就是他去那块空的宅基地上建房(因为空的宅基地面积稍大些,交通位置好),把老宅子给我,现有房屋6间,长是多少米,宽是多少米,从4月4日起由我居住使用,条件1是我付三万元现款,他打的收条是收到居住房屋款三万元,条件2是如果遇到拆迁,我们各分一半。请问律师:1.房子是我父亲的名字,我和我大哥之间的这份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2.他打的收要是居住房屋款三万元,他有权收我这笔款吗?我能要回吗? 3.他们非常不孝顺我父母,不论是平时生活还是有病,从来不管,我父亲不想给我大哥,我大哥还能享有房子吗? 4.如果我在这个院里新建了房屋,他们有权来分吗?问题很复杂,非常感谢律师耐心查看及解答!

房产纠纷 2018-09-04 02: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中国的《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资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婚前的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给婚前协议的法律效力提供了保障,但这能否作为个性化“婚前协议”的法律依据,江苏南京熙典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罗利军说,夫妻双方的婚前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中国是有明确规定的。协议必须与夫妻双方人身或财产有密切关系,并且与一般性社会道德和其余法律规定不相冲突,才能真正具有法律效力。
  • 以离婚房产分割为例: 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一些另类“婚前协议”,协议中并没有婚前财产公证等普通条款,取而代之的是谁做饭、谁喂狗、夜不归宿要交“空床费”等另类条款。  法律专家指出,对于另类“婚前协议”,有些明显不符合法律上的公平原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但在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涉及财产等方面的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丈夫夜不归宿,支付‘空床费’给妻子”、“婚后男方每月上缴部分工资的生活费以供家用,违反则受财政惩罚”等,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受法律保护的。
    目前也有男女双方离婚后,一方依照“婚前协议”得到赔偿或因“婚前协议”引起双方矛盾的事例。因此,新人们最好在签订这种另类“婚前协议”时先考虑清楚,不可把这种另类“婚前协议”当成儿戏。
      对于婚前协议是否有法律上的效力,婚前协议在法律上的效力如何界定等问题,主要还是看男女双方所列举的婚前协议是否合法,是否有违背公序良俗。只要双方的婚前协议约定在合法的范围内,与一般性社会道德和其余法律规定不相冲突,那就是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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