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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家里总共姐弟三人,大伯从小16岁就去广州当了兵,到现在这几十年,总共才回来过几次,基本没有尽到抚养老人的义务。家里就剩我姑姑和我父亲照顾,姑姑从小就很刁,爷爷家里的事也顾不上什么,只是周末回去看看,奶奶病重的时候,她还和奶奶吵架,到奶奶临死那天,她们还是从外面旅游临时赶回来的,路上哥哥有点发烧,她居然让我哥和我姑父回家睡觉去了!我父亲是和很老实的人,从来都是只做不说,默默的为家里付出,从奶奶生病到去世,再到爷爷这么多年,家里大大小小的事情都是由我父亲张罗,出院、入院,看病,拿药,买家里的用品,就连水管子坏了都是由我父亲去修,这么多年了,只要父亲一有时间就会去爷爷家照顾爷爷,如果爷爷家里有事,他不上班也回去照顾爷爷。父亲的朋友都说,从没见过比我父亲再孝顺的了。现在爷爷查出了癌症复发,家里有现在爷爷住的一套房和当时爷爷要求买的两套小别墅,买别墅的时候,都写得是我和我爸的名字,后期的贷款也是由我们家去承担的。这次大伯从广州回来,爷爷谈到了遗产问题,他们几个偷偷的商量,却从来不叫上我父亲,最后爷爷决定把房子全给了我姑姑,我们家什么都没给,为此我们气愤的不行,更多让确实是心寒,请问一下法律在这方便有没有说法?我想实在不行,拿起法律的武器,来解决家里这烦恼的纠纷

离婚 2018-09-04 07:2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抚养子女、赡养父母是父母和子女应尽的义务。在特定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有抚养与赡养义务,兄、姐与弟、妹之间互有扶养义务。夫妻各自因为履行其应尽的抚养、赡养、扶养的法定义务,比如为必须予以抚养、赡养、扶养的亲属支付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而负下债务,此种债务因属于履行法定义务所形成,因而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八)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这里的赡养,是指赡养人为被赡养的老年人在物质和经济上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并在生活上和精神上关心、扶助和照料老年人。
    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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