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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甲前妻生子 丁:甲乙生女 戊:第三人 简介:甲2008年6月与乙离婚,08年7月末复婚,08年11月再次离婚(民政局有一份协议)。10年8月甲去世,去世之前一星期,甲起诉法院要求分割离婚协议书(08年11月民政局书写)中未提及的房产A。甲去世,丙要求继续诉讼。追加诉讼请求:要求分割所有房产。1、08年6月18日甲书写离婚协议书:房产4套,乙分得A、B两套,甲分得C、D两套。2、08年11月民政局离婚财产分割:甲分得房产C,无财产争议 08年6月23日甲将房屋D出售给戊,无买卖协议,仅有08年6月23日至7月13日的甲签收的N张不同时间的收款条。戊得知该房屋死过人,有所忌讳,要求退房,。甲此时无钱归还,和乙达成口头买卖协议,将房屋卖给乙,乙借款将房屋买回登记在乙名下。乙给戊12万,戊给乙所有收款条。剩余房款没有给甲,甲在7月15书写赠与协议:将房屋D卖房款22万剩余12万赠与丁。甲乙房屋买卖时间在复婚之前,变更产权人名字在复婚之后。乙戊是交易的现金,也没有打款凭条。问:关于房屋D,丙是否有继承权,赠与是否有效

离婚 2018-09-04 08: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离婚房产证更名需要解释一下,更名是对未取得房产证时,由于某些原因,需要变更房产产权人的名称。对于,离婚后房产证变更姓名的,正确的说法应该是离婚后房产过户。因此,离婚房产证更名,实际上就是离婚房产过户的问题。
    变更房产证上的姓名,正确的说法就是离婚后房产过户。
  • 房本主人离世,房子是不能直接买卖过户的,需要先进行房产继承,换新房本之后才可以接着交易。
    房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及遗赠三类,均需先进行继承公证,然后携带好材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产过户。
    房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及遗赠三种。三种继承方式均需公证,即需要对法定继承做继承权公证,对遗嘱继承以及遗赠做遗嘱公证以及遗赠抚养协议公证。做好公证后,带好公证处开具的公证书,携带齐材料便可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1.办理继承公证(非强制)
    所需材料
    1)遗嘱继承需遗嘱原件;遗赠需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需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继承人证明;
    2)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继承人的身份证;
    4)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 您好,根据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你看看,你那个妹妹是否属于其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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