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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份,在我去世母亲的撮合下,认识了一位女友,相处2个月后,感情发展顺利(她在我母亲去世时曾尽心尽力的帮助过我),她搬到我家居住。但渐渐地在我们共同生活中发生了矛盾,以至于发现彼此性格都格格不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由于我母亲去世后,我父亲情绪不稳定,我必须与父亲生活在一起,这个造成她无法接受,因为这个与她原来想象的二人世界不一样。还时常当面责怪我父亲脾气怪,这个我很难接受。2、她自己做生意,长期早出晚归,和我们家正常生活作息时间有冲突,而且即使回到家里有不做任何家务事,因为我也要上班,这样就造成我们家像买菜,做饭,做清洁的日常家务事都落在我60几岁老父一个人身上。她也从不交纳像“生活费”这样哪怕表示下意思的钱给家里。其实,我的想法很简单,就是想和她一起照顾年迈丧偶的父亲,好好抚养5岁的儿子(是我和前妻的儿子,不是她的),过平静点的生活,但现在看来很难实现。于是和她签订了个“亲子抚养协议”(她也怀孕了),协议表明,将来生下来的娃儿,2岁前由她抚养,2岁后由我抚养,这样每两年轮换。费用平均承担,两人互不干扰对方生活。哪知协议签了后,她迟迟不搬,还把她在农村的父母,弟弟(刚刚劳教释放),弟弟的娃儿都接到家里来住。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蛮横态度,我实在忍受不了了,我上有老,下有小,母亲刚刚去世,我实在需要平静的生活。想请教各位好心的大律师,我能到法院起诉,凭那份“亲子抚养协议”要求解除和她的同居关系吗。或是先报警,把她家的那些亲戚请走。

离婚 2018-09-04 09: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同居关系的界定:  第一,当事人双方为异性,即同居只产生在男女之间。这就排除了同性之间的共同居住的情况。如朋友(同性)之间的合租房屋一起居住。  第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
      “这点是与婚姻关系最本质的区别,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之间也就只差这一登记要件了。”付律师认为,正因为少了这一登记要件,才产生了离婚的法律后果与同居关系解除后法律后果的迥然不同。
      第三,男女居住是“有性居住”。这里的有性居住是指男女在居住期间有性生活内容,这就区别那些虽然是异性的、也达到结婚的实质要件的人合租或一方借住于另一方家里但他们之间并无性生活的那些情况。
      第四,同居关系具有持续性、稳定性、公开性和自愿性的特点。同居必须是一种连续的行为状态,且同居的对象应该稳定,双方是出于自愿,对外并不隐瞒。所以,那种“一夜情”、“嫖宿”就不是同居关系。
  •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父母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有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现行司法实践中,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有父方抚养。
    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同时,《婚姻法》还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因此,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适用婚生子女的规定。  当然前面所说的父母解除同居关系是指正常情况下的同居关系,当有配偶的一方与婚外其他异性同居时,就属于特殊的同居关系了。
    根据我们的工作经验,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双方也生育有非婚生育子女的话,法院更加倾向于把子女判给无婚姻的一方。这主要是考虑到有配偶一方在同居的问题上存在更大的过错,而且有配偶一方往往已有婚生子女,而同居的另一方可能是单身,没有子女的情况。
    所以正常的解除同居关系时,父母在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条件上是比较平等的,这种情形与上述的情形还是有所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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