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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于2010年6月向乙方借款,借款期为1年,丙方为连带责任担保人。 甲方迄今尚未偿还,但目前乙方要求追究担保人的责任。 丙方应承担这个责任吗?谢谢

合同纠纷 2020-05-12 02: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连带责任担保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
    (1)连带责任保证是由保证人与主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证方式。作为保证方式的一种,当事人应当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但我国《担保法》规定,如果保证人与保证权人对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没有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2)由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均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
    (3)主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保证人承担的责任的不同,保证可以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 你好,首先应当写明借贷人与放贷人的名称、具体金额,其次需要写明借贷的时间期限包括还款的时间。同时双方应当约定好借贷的利息,以及还款的注意事项。另外也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
    最后可以应当由担保人签字,并写明担保期限、责任。
  •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中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1、出借人甲方和借款人乙方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的基本信息。
    2、借款金额三还款日期。
    3、利息,双方可以不约定利息,如果约定利息,计算利息的年利率不能超过36%,超过的部分是无效的。
    4、当发生借贷纠纷时的解决的方式和管辖的法院或者是仲裁委员会。
    5、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合法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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