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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房改,因父亲无力购买,也询问了本人的姐姐有无购买意愿,在确认其无购买意愿的情况下购买现所居住的房子。(本人离异带着一女儿与父母二人一同居住,因此姐姐曾口头说不买并乐意日后将房子给我女儿,但一直不肯办理) 本人用父亲的工龄(29年)买下了房屋的产权,房产证上登记的是父亲的名字。2001年,我父亲去世了,未留下遗嘱。都是我和女儿二人与父母一同居住,平常的日常起居大都是我进行料理。本人的姐姐与我们居住在同一栋,也只有在过年时才来拜年,甚至没有一起吃团圆饭。(我与姐姐二人均是父母的养女,并非其二人亲生。) 近几年房价暴涨,姐姐对邻居说:“房子是父亲购买的,她也有份。甚至说不知道钱是谁出的?” 现在一直听说我们这一带要拆迁,所以想了解如果真的拆迁。她能分到多少?

拆迁补偿 2018-09-04 15: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父亲可以自由处分属于他的那部分财产,您们无权干涉。但是,您的父亲没有权利任意处分您们母亲的遗产。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您说6年前老人将拆迁款赠与二儿子,由于您母亲还健在,他们可以自由处分属于他们的财产,因此并无不妥,您们不能再对该拆迁款主张权利。
    现在的关键主要在于您母亲去世后的遗产问题。您母亲去世后,她的遗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1/2,这一部分由您的父亲和其余的2儿3女平均分配,您提及您父亲将所有的财产单独处分,这是不允许的。
    但是,您们也无权要求平分属于父亲的存款份额,因为财产是属于他的。
  • 若被继承人留下几份遗嘱,则看哪一份? 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两份遗嘱中没有公证遗嘱,则后立的有效;
      
    2、两份遗嘱中只有一份公证遗嘱,则该公证遗嘱有效;
      
    3、两份遗嘱都是公证遗嘱,则后立的公证遗嘱有效。
      法律依据:
      
    1、《继承法》第二十条第2款和第3款: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继承法>司法解释》第42条: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 需先办理继承手续,要交费用。继承相关手续如下:
    一、先所有有继承权的人,夫妻双方,持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死亡证、房产证原件等,一起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
    二、上面所有人带上面所有资料及公证到房管局办理继承过户。具体手续按当地房管局规定。费用有:
    一、办理遗产公证的公证费,按房产总价的3%收取。
    二、房管局过户的税费不多,三仟元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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