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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在宾馆上班,前台,小女生。前两天上夜班,到早上6点时,有个自称是什么洗涤公司的人过来让他打电话给他们公司的一个副总,然后跟我朋友拉家长,把我朋友的警惕性打消了,电话接通了,说了几句,意思就是让我朋友把 前台的钱都给他,说是货款。后来才晓得是这个鸟人自言自语,电话在是接通了,不过这个副总不晓得什么情况就挂了,是这个家伙在自言自语。我朋友很单纯,就西里湖涂的给了那人4000块钱,那个还开了个收据,找了20块,3980 .后来那个副总下来,我朋友说钱已经给人家了,副 总说什么钱啊?我朋友这才意识到钱被骗了 .现在的情况是,我朋友当班,是她被骗了,公司非要我朋友赔偿所有的钱,已经立案了,把我朋友的工资1750全扣下了,我朋友又还了800 ,一共是2550.公司能道一点责任都没有吗?把我朋友关在一个小房间里半天,才上过夜班的啊?可怜的小女生,还找人看着她,让她找钱 。我想人家怎么晓得那个副 总的(不是老板,请来的),会不会联合诈骗,因为我朋友这个月辞职了,可怜的 。

债权债务 2018-09-04 15: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减人员的,或者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工资。但是,如果是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部发〔1996〕第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0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就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支付经济补偿金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是哪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在不了解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填写了《辞职申请表》,那么,其损失将是无法弥补的。

  • 1、建筑业企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2、建筑业企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3、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4、如果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5、如果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依法发包、分包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则不用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6、法律依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
  • 用人单位无故克扣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被克扣的工资。《劳动法》规定,工资按月发放。当月可以发放上月的工资,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工资,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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