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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与我在2005年3月1日有签订《出国培训合同》。但因公司总部在台湾,培训合同在我签名后就送台湾总部去让总经理签核,但因与总部的另一分公司合同条款不一致,所以至今还未有将其合同文件还回至我手中。合同的时效为2005年3月1日至2007年的3月1日。在此期间,我多次催公司领导应将合同本发一份给我们,但均以总经理未签下来为由而未提供给我们,且均多次说明合同为有效。如此,虽然我没有拿到公司签回的合同本,但事实上我马上就要履行完2年的合同期了,而在合同的条款上说明:我按合同要求履行完后可得到公司在我合同履行期间每月一千元的合同履行补偿金。请问我在没有合同本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给我这份合同的合同履行补偿金吗?如果公司以我未有合同本而拒绝支付合同补偿金时我可以获得法律支持吗?我签合同的事实可以有证人证实,而且公司直到目前为止也还没有否定这份合同。但我肯定的了解在合同即将履行完毕时,公司现在肯定会说2005年3月2日签核的合同不生效了。

合同纠纷 2018-09-04 16: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可以先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工作人员会安排调解,如果无法调解,只能去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劳动者可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如果劳动者是被用人单位无故辞退的,虽然办理了离职手续,只要是在一年之内,并且劳动者本人没有写辞职书的前提下,都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赔偿金的。
      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分以下三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你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你没有过错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本人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你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 你好,辞退人员,单位应发给被辞退人员辞退费。辞退费由单位在其办完有关手续后一次性发给,并将《辞退费发放证明》存入本人档案。辞退费发放标准如下:
    (一)工作一年以上不满五年(含见习期)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护士加护龄津贴,中小学 教师加教龄津贴,下同)总额的60%;
    (二)工作五年至十年(含五年)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65%, 已实行待业保险的地方和部门,不发给辞退费,被辞退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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