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处于哺乳期的职工,我的劳务合同于07年3月31日到期,我在此公司工作满7年,哺乳于2007年7月期满,我的公司在我休产假期间被收购(我公司是外资企业性质),如果公司要和我解除劳务合同,我可以要求公司如何进行补偿?计算方法是怎么样的?另外,我在原公司的实得工资由三部分组成:一部分在公司的账面体现,这与我和公司签定的劳务合同的工资额一致,发放到我的工资账户上;另外两部分:一部分用我名下的另一下存折账户发放,一部分不定期用现金发放(可能两个月发一次也可能三个月发一次,有收发的字条),这两部分工资金额没有在公司账面和我的劳务合同内体现;现在自公司被收购后(也就是我休产假开始),我一直只收到账面工资,请问,我如何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据了解,公司在移交时原法人有向变更后的法人提交我的实得工资),我应该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我被解雇,我能不能要求公司按我的实得工资进行补偿,如果双方有争议的话, 我应该怎么办?公司将在3月分签定新合同,如果降职不降薪,我拒签的话,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应不应该给我补偿,如果有补偿的话,如果计算?
公司收购
2018-09-04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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