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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处于哺乳期的职工,我的劳务合同于07年3月31日到期,我在此公司工作满7年,哺乳于2007年7月期满,我的公司在我休产假期间被收购(我公司是外资企业性质),如果公司要和我解除劳务合同,我可以要求公司如何进行补偿?计算方法是怎么样的?另外,我在原公司的实得工资由三部分组成:一部分在公司的账面体现,这与我和公司签定的劳务合同的工资额一致,发放到我的工资账户上;另外两部分:一部分用我名下的另一下存折账户发放,一部分不定期用现金发放(可能两个月发一次也可能三个月发一次,有收发的字条),这两部分工资金额没有在公司账面和我的劳务合同内体现;现在自公司被收购后(也就是我休产假开始),我一直只收到账面工资,请问,我如何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据了解,公司在移交时原法人有向变更后的法人提交我的实得工资),我应该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我被解雇,我能不能要求公司按我的实得工资进行补偿,如果双方有争议的话, 我应该怎么办?公司将在3月分签定新合同,如果降职不降薪,我拒签的话,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应不应该给我补偿,如果有补偿的话,如果计算?

公司收购 2018-09-04 16: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依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女职工在依法享受的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另实行生育保险制度的地方,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那么社保局支付的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社保还是正常交,个人部分等以后补扣。
  •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厂名更换或被收购,并不能影响你们的劳动合同,你们的劳动合同连续计算,你不能以此事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你的劳动合同在新单位连续计算,同时应在新公司的劳动合同中表明原公司的工作年限,新公司要承认。
    若公司被收购后,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的,此时可以要求公司赔偿。

  • 1.公司解散,员工应获得赔偿金,公司可以优先安排员工。
    2.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3.建议先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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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公司在我休产假期间被收购(我公司是外资企业性质)如果公司要和我解除劳务合同,能不能要求公司按我的实得工资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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