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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2005年6月,我因与单位就工资、社会保险和给我无限期放假(长达12年)的问题产生纠纷,并经过了劳动仲裁。我对裁决不服,起诉到法院。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劳动争议案应交纳50元的起诉费,法院却按标的收取,需交纳3,000多元。我实在交不起,在15日内没有起诉,裁决书产生了法律效力。去年3月,我的经济状况略有好转,压缩了一多半的诉讼标的,交了1,600多元的诉讼费,到法院立了案。4月开庭。10份下达判决书。判决“原告的请求已被劳动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所确认。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本院不予审理。”我上诉到中院,中院维持了原判。败诉后,我便要求 一、二审法院退还多收的起诉费和一审法院承担我超过诉讼时效的责任。他们的答复是,收费规定是十多年前订的,这些年,物价张了10多倍,劳动争议案早已改为按标的收取。我到处走访,后在有关部门的干预下,于今年2月将多收的3,000多元退还给我,但却拒绝承担因此而导致我超过诉讼时效的责任。

诉讼 2018-09-04 17: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不能一并诉讼。申请劳动仲裁是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法院才会受理。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劳动合同仲裁时效: 2008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从原有的60天增加到1年。而涉及劳动报酬的争议在终止劳动合同后仍然可以向仲裁部门提出申请,但是需要提醒劳动者的是,一定要注意时效问题,要在终止合同之日起一年之内提出,否则,超出一年的时效,劳动仲裁部门将不再受理。
  •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对于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关仲裁时效和起诉的规定及适用《劳动法》。
    《劳动法》关于仲裁时效规定于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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