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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撤销行政处罚(时间和处罚主体)不明确的事实,但判决不要求在一定时间内重新执行行政处罚或行动。

综合法律 2020-05-21 11:2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同时《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行政处罚决定要依据违法主体的性质来决定,一般有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简易程序的处罚是现场进行,一般程序的处罚形式是现场宣告处罚书后交给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该在7天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当中的特殊程序,不是独立程序。
  • 撤销判决可分为三种具体形式:
    (1)全部撤销;
    (2)部分撤销;
    (3)判决全部或者部分撤销的同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 主要证据不足。主要证据是指行政机关赖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事实和认定该事实存在所必需的证据。主要证据不足即为行政机关在主要事实尚未查清,缺少必 需的证据之前,就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对此,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撤销判决;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具行政行为时错误地适用了法律、法规 或者法律、法规的条款。主要包括:应当适用此法却适用了彼法;应当适用法律、法规的某一条款而适用了另一条款;适用了无效的法律、法规;应适用特别法却适 用了普通法等;

      
    (3)违反法律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违法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步骤、方式、方法,时限和顺序等行政程序的要求。只要具体 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不管实体是否正确,都构成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违反法定程序是作出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判决一个独立存在的理由,并不依附于其他 任何条件;

      
    (4)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超越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实施了其无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常见的超越职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有:

      ①法律、法规没有授予行政机关某项职权,而该行政机关擅自行使了此项职权;

      ②纵向越权,下级行政机关行使了法律、法规授予上级行政机关的职权,也可能 是上级行政机关行使了法律、法规授予下级行政机关的职权;

      ③横向越权,甲部门行使了法律、法规授予乙部门的职权;

      ④超越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地域范围;

      ⑤行 政机关超过法定时间行使权力;

      
    (5)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行使本机关职权时背离法律、法规的目的,背离法律的基本原则,滥用了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权。
  •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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