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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明人姓名职位联系电话目前所在地左静曾经广州专卖店售后技术人员13763825090福州黄忠显曾经广州专卖店业务经理13959189259福州陈功曾经广州专卖店财务13685006684福州明怡婷广州专卖店营业员13430208835广州2、实物证据:(1)四、五月份总公司把工资存入本人交通银行卡的工资记录单一份.(2)四月份出勤工资统计单作为工资标准依据并证明公司加班是按照1.5倍计算的.(未有相关人员签名)一份.(3)本人持有四、五月份个人销售提成记录单各一份.

综合法律 2018-09-04 18: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加班费举证首先是劳动者就加班事实的存在举证,如果没有这个证据那就需要要求单位提供考勤表什么的来证明了,如果考勤表什么的证明的是没有加班,而劳动者又无其他证据证明加班事实,那就没有什么办法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做出了特别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 病假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近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由此可见,劳动者获得最低工资的条件:  一是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  二是提供了正常劳动,履行了劳动义务。  患病住院,显然是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的劳动,因而可以不按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支付工资,是合法也是合理的。
    病假工资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保护,但应以最低工资标准为依据发放工资报酬。原劳动部发布的1995309号文件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计算如下: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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