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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1年招聘到一中外合资企业工作,其间多次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书,一直不与理睬,至今未签。今年8月31日上午下班后回家,下午公司通知说你上班睡觉公司会议决定和你也解除劳动关系,不用来上班了。晚上去公司总经理那理论,认为这样解除劳动关系是错误的。次日公司又出了份《当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等罪名,给予辞退除名的决定》。既然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我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应给予我经济被偿,公司总经理说没有被偿,要么你去劳动部门去告好了。于是9月4日我去劳动仲裁申诉,并交了400元预付款。9月10日突然又接到公司通知撤销公司前二项决定,要求回去上班。没办法14日只好去上班,(不然就又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到那时理所当然我还是拿不到经济补偿金)。可是到公司后,公司说经会议决定给你记大过处分、并被调离操作工岗位,现在去洗石头按计件付工资,公司按现在决定的岗位和你定一份劳动合同,如不愿意做上班公司也不给工资。我立即表示不同意。现在负责人也回台湾,公司单方强制变更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又不和你解除劳动关系,故意拖垮我,真的不知如何办法了.

劳动纠纷 2018-09-04 19: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符合以下情况下支付的是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 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关系依法提前终止的行为。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严肃的法律行为,必须依法作出决定而不能任由企业自主裁量。《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就是对解除劳动合同要件的具体规定。
    概括起来包括三个层次:职工与企业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职工单方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企业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又分为三个层次:即职工有过错而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职工有原因而被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履行法定程序裁减人员。
    职工单方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分为两个层次:即职工履行法定程序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和职工无过错而单方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无论是企业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还是职工单方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都必须严格遵守《劳动法》规定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
    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企业无论因为什么原因或依据《劳动法》的哪条规定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都必须依法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这也是单方面解除与职工劳动合同的无条件程序规定;其根据就是修改后的工会法。
    《工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劳动合同,要求重新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 除非劳动者主动申请离职,否则在医疗期的员工,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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