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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电厂一名临时工,我94年进厂的时候没有签劳动合同书,到99年电厂下属成立了一个榕能公司。于是我们99年后才开始签劳动合同书。 1、我进厂至今有14年的时间了,实际有签劳动合同的是9年时间。请问我进厂没有签劳动合同书的期间可以算工龄吗? 2、要是不算我已经也签了9年的劳动合同书(1)请问我2008年起可以续签无固定期合同吗?(2)可以享受同工同酬,带薪休假~等待遇吗? 3、现在榕能公司要把我们转包给另外一个公司,请问这是合法的吗?要是我们本人不同意,榕能硬要把我们强行转出去,虽说是和现在的待遇不变但是我之前的工龄不是没有了吗?请问我们要怎么保护自己合法的权益,或是可以得到什么样的工龄补偿。补偿的金额是按我现有的工资算!还是我现有的工资+加班费合并起来一起算我每个月的补偿金?本人非常谢谢您回答!

合同纠纷 2018-09-04 20: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正常辞职,公司是有条件支付员工相应的工龄补偿。
    具备的条件。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用人单位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7、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机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8、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且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提出的;
    9、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如果不存在以上任何一种情形,则单位都没有必须支付给你经济补偿金的法定义务,除非单位自愿支付给辞职者。
  •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按时支付加班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需要提供劳动关系相关证明材料
  • 《劳动法》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工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的正常工资中已经包括了法定节假日工资。
    但是,在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时,却不能将正常工资抵消加班工资。原劳动部发布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明确规定,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该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则应该另外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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