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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20号左右。我(XX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与中兴特种设备有限公司签署了《实习协议》。该协议需要签字的有:中兴特种设备、我本人、导师意见。当时导师不肯签意见,所以《实习协议》导师意见栏为空。而且《实习协议》只有一份,这一份目前在中兴特种设备公司(一下称中特)。《实习协议》的大致内容如下:1.实习员工不得中途退出项目2.实习员工实习合格后必须留在中特工作。如果实习员工违反上述两条必须退还所有工资(中特给实习员工提供的工资为每个月2000)。我的实习期到到2007年12月底结束。11月中旬的时候HR让我签署三方协议(因为我是明年毕业所以三方协议已经发下来),但是我因为老家的事情说我不能留在南京工作,所以没签三方协议,也就是说我实习合格与否我都不留在中特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公司的意思我可以提前结束实习离开公司了。12月7号左右的样子我向公司提出结束实习。公司同意了,承诺11月份的工资还照发。 但是等到现在也没发,我打电话过去问。HR说我的行为违反了当初的协议,应该缴纳违约金。按照当时的协议那可是全部的工资也就是将近1万的样子。HR的意思是说要我还这么多钱不容易,把退还所有工资改成归还30%的工资。所以11月份的工资不发,由于11月份的工资还不够我全部工资的30%,HR表示差额部分就算了。

合同纠纷 2018-09-04 21: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开发商在逾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时间,购房人有权行使单方解除买卖合同的权利,同时行使该权利并不影响90日内的违约金的收取。当然,业主如选择退房屋,则业主为购买该房屋所支出的全部合理费用将全部由开发商承担,因此可获而未获的预期合理收益也可要求开发商予以一定的赔偿,但具体如何确定还要视合同的相关约定。
    房屋交付必须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即开发商必须具备竣工验收备案表,出示实测面积数据。如果该项不具备,则不能视为房屋如期、合法交付,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时必须具备的相关条件在交付房屋时也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否则开发商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1.正确区分协议期、试用期和见习期这三个时期,这直接关系到毕业生的权益维护。
    协议期:是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开始,一直持续到签订劳动合同之后或者双方终止协议为止。在协议期内,双方已经确定了工作意向,但未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
    试用期:主要针对劳动合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在试用前,而不是试用合格后。过去一些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试用期内,往往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一旦试用期满,就找种种借口辞退。根据有关规定,试用期与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一致。
    合同中约定了见习期的,不再另行约定试用期,毕业生见习期为6个月至12个月,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2.就业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3.填写用人单位名称时,务必注意,它与单位的有效印章上的名称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协议无效。学生填写自己的专业名称时,要与学校教务处的专业名称一致,不能简写。
    4.试用期与见习期的时间。外企、合资企业、私企一般采用试用期,根据合同期的长度,可以有1个月或3个月不等,通常试用期为3个月,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机关、高校、研究所一般采用见习期,通常为一年。试用期和见习期只取其中之一,将另一项划去。
    5.违约金。由学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确定。不少单位为了“留住”学生,指定高额违约金,以此约束学生。学生可在协商中力争将违约金降到最低,通常违约金不得超过5000元。
    6.现行的毕业生就业协议属于“格式合同”,但“备注”部分允许三方另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毕业生可将签约前达成的休假、住房、保险等福利待遇在备注栏中说明,如发生纠纷,可以及时向法庭举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7.签订“协议”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步骤。等用人单位填写完毕、盖章后再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盖章。
  • 由于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在三方协议中达成的合意是关于毕业生毕业以后到用人单位工作的内容,关系到双方日后建立具有较强人身属性的劳动合同,如果学生本人不按三方协议就业,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不执行三方协议,学生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的双倍赔偿,学生不能找到满意工作的,用人单位要继续执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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