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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变更法人和地址,营业执照于2014年1月16日办理税务登记,需要章程,但工商局一直未更新,无法调动,至今仍未办理税务登记,该如何罚款?

公司税务 2020-05-23 11: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商局只登记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其他股东不予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二十一条: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2、上市公司以、新三板挂牌公司及区域性股权中心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亦均只登记发起人姓名,其他出资信息由企业自行公示。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银行账户证明;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需要提供资料。
  • 根据《税收征管法》。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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