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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我妈妈买了一份中国人寿的康宁终身险,由于保险业务员是一个熟人,在她的劝说之下,我妈就买了保险.当时保险业务员也没有按照程序询问我妈的身体状况,而我妈是一个没有上过学的农民,也没有什么主动告知的意识(1998年我妈妈得过右结肠癌,但手术后身体状况一直都不错,没有什么异常,她不是在骗保),在保险合同中我妈妈除了签名之外其他的内容都是保险业务员填写的,而且保险合同中的询问事项也是保险业务员在没有询问我妈的情况下填写的.在今年8月份我妈妈又因为左结肠癌做了手术,现在据说保险公司要因为我妈在11年前得过相同的病而拒赔.

保险纠纷 2018-09-04 22: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保险合同的自动终止:

    自然终止是指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因发生法定或约定事由导致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复存在的情况。这些情况通常包括:


    1、保险合同期限届满;


    2、合同生效后承保的风险消失;


    3、保险标的因非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完全灭失;


    4、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未按规定的程序将合同转让,使被保险人失去保险利益,保险合同自转让之日起原有的法律效力不再存在。

  • 保险理赔,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使被保险人财产受到损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损害时,或保单约定的其它保险事故出险而需要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行为,是直接体现保险职能和履行保险责任的工作。在购买和同的时候都需要签订有效的保险合同,而保险合同是具有法律的效应的,如果保险公司没有按照合同进行赔偿,那么我们是可以起诉保险公司的。
  • 处理环节:根据合同约定找出拒赔论据,是不属于保险责任还是免责范围内。
    通知环节: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拒赔结案后三日内必须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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