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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期间被告将房产变更过户给其父,其父又将该房产卖掉,自称无业,没钱,没有财产。待判决后该如何执行。

诉讼 2018-09-05 00: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对于欠债人确无财产和收入,无法偿还的,人民法院可裁定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因属于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不属于刑事案件,因此不会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 首先,该案例中,双方已经通过法院以判决或裁定的方式离婚,那么法院的判决书就是双方财产归属的证明,取得财产所有权的一方只要持该判决就可以办理财产过户手续。但是,有些地方在办理房产过户的时候,需要双方到场。
    也就是说,该案例的男方有配合女方进行财产过户的义务,如果男方不配合那女方可以进行起诉。  其次,该案例中,双方离婚六个月,那么女方是可以进行起诉的。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可以凭法院的判、裁决文书,执行裁定书到房产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过户),法院也可以给房产登记管理机关发协助执行函,将房产过户到申请人的名下.  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设立、变更物权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四百九十一条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第四百九十二条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第四百九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  第五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林权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船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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