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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同事借给我的钱,我答应到本金为止一共40万日元,还没还,他说一定还钱,现在没有钱。 我有他的谬见,我应该怎样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 谢谢你

综合法律 2020-05-29 11: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债务纠纷案件可判决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 你好,追要借款是你的权利,但是可能还要搜集齐全证据,建议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 您好,建议协商,如果对方真没钱,您可以要求对方打条子,关于事情的经过要写详细,协商对方身份证号,如果不打条子就去起诉,如果需要进一步了解,可以找个专业律师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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