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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幼稚园的安全协议上这话代表什么意思。在儿童产生意外事件以前?您好。幼稚园的安全协议上这话代表什么意思。在儿童产生意外事件以前。到场教师执行了岗位职责。采用了相对的对策。不担负相对义务有效吗?。

综合法律 2020-05-29 00:1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关于意外事件的责任又很多种,需要根据具体情节来定,比如说 劝酒中劝酒人与发生意外人的责任: 第一,一起喝酒的人是否有劝酒等过错;第二,发生的意外是否因饮酒有直接关系;第三,发生的意外与饮酒是否有因果关系。  不当劝酒、强行劝酒会产生损害后果。
    如果由于不当劝酒产生了损害后果,除了饮酒人自己负责自担风险外,劝酒人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过量饮酒会对身体造成伤害是一个基本常识。任何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均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如果饮酒者对劝酒不加拒绝而造成饮酒过量,并对自己的身体或他人造成伤害,应当首先由他个人负责。即应首先实行饮酒人的自己责任原则。所以在责任分配时,一般认定由醉酒人承担主要责任,劝酒人承担次要责任,即劝酒人一般应在10%至30%的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你好,根据《侵权责任法》 规定,幼儿在幼儿园受到人身损害的,应当由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前提是幼儿园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假如幼儿园有证据证明对孩子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则不需要承担责任。需要赔偿的项目大概有以下几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亲属为处理丧葬事宜所支出的合理的误工费等费用。
  • 行政诉讼中,原告需要证明自己受到了行政行为的损害,并且这种损害是有因果联系的。
    而不同于刑法和民法,在原告主张其行政行为不合法的,不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是由被告证明自己行政行为的合法依据。
    差异在于双方举证的对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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