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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妈妈因车祸死亡,赔付了一笔钱。我的爸爸健在,有退休养老金,也有其他储蓄,也有房地产,是我个亲哥哥,大家两兄弟。也有两个姐姐,我哥哥有时间帮我爸爸煮饭,我和姐姐没时间。我想问一下:我爸爸如果没有了,资产如何分派?我的妈妈因车祸死亡,赔付了一笔钱。我的爸爸健在,有退休养老金,也有其他储蓄,也有房地产,是我个亲哥哥,大家两兄弟。也有两个姐姐,我哥哥有时间帮我爸爸煮饭,我和姐姐没时间。我想问一下:我爸爸如果没有了,

房产纠纷 2020-05-26 18:2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接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2、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也就是说继承财产分配可以不均等,这些特殊情况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因为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或其他生活来源,难以维持其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疾病等原因而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或者提供了主要的劳务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处于相互紧密联系状态,彼此相互关心和照顾。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对被继承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条件下,如果拒绝履行上述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不应分给这类继承人任何遗产,或者仅分给其极少份额的遗产。但应注意,如果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所应取得的遗产份额。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的条件大致相当的情况下,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在达成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不均等分配。
  • 房屋拆迁补偿的计算方式,基本是按照下面的标准来的。
    1、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2、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3、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是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上面公式的第二项的补助费就是0;如果拆迁房屋属于住宅房屋,那么公式第四项的赔偿费就是0。
    4、拆迁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 根据法律事实和规定,确定是先分割后继承,还是只能继承,不能分割。
    1、无论是初婚还是二婚,只要是在合法婚姻期间,配偶死亡的,首先要分割共同财产,然后再继承财产。
    2、如果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夫(或妇)死亡前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则首先分割一半房产归妇(或夫)所有。然后,妇(或夫)同夫(或妇)的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夫(或妇)的另一半房产(原则上份额平均,例如夫的一般房产价50万,子女两人,父母两人,这样加上配偶共五人,每人继承10万元房产)。
    3、如果房屋属于一方如夫所有,夫死亡前没有留下遗嘱,妇则不能分割房产,只能与夫的子女、父母一同继承房产。相反,如房产属于妇所有,妇死亡前没有留下遗嘱,夫则不能分割房产,只能与母的子女、父母一同继承房产。
    4、无论是夫或妇死亡,留下遗嘱的,按照遗嘱处分夫或妇的房产。
  •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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