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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婆婆一直在一起居住,是单位分的公房,2000年房改的时候我和丈夫买下了这套房,但为了节省,买房时用了公公的工龄(那时公公已去世)。因为用了公公的工龄,所以在我和丈夫出钱买下房子时却用了婆婆的名字。现在所有的水电等费用一直是由我丈夫支出,户口本上的户主也是我丈夫。现在危旧平房改造,闻讯后,哥嫂和姐妹一共三家人都来怂恿婆婆分房子,声称房子不全属于我们,要来集体分房子。但他们各自都有自己单位分的公房。 请问如果真的将此事闹上法庭,我和丈夫能分到多少房子?我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恳请高手帮忙出招!

房产纠纷 2018-09-05 09: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房屋买卖和户口相关的问题,具体入戏:
    1、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卖方如果有户口在该房屋的话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迁出".如果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将该房屋所属户口(包括空挂户口)迁出,应该构成违约,法院会予支持。但因为卖方不知有前任业主的亲戚的户口在的情况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不是有意为之,所以违约责任要轻些。
    2、根据公安部《实有人口管理条例》规定:现行房产一户只能迁移一户户口,目前该房屋的产权人可以申请把落在该房屋的其它人户口迁移走。
    3、户口请求诉讼是公民的权利,法院应该受理。
    4、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户口的约定是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买卖合同可以双方商定执行。
  • 房产证上面可以标注产权比例,共有产权人可以按份共有,也可以自行约定产权比例共同共有,并在产权证上面对约定的产权比例进行标注。
    我国《物权法》对此有明确的相关规定:
    第九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 通常情况下,如果没有将户口迁出,原房主可能构成违约。
    新房主可以原房主未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户口迁出义务为由,要求原房主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对于新房主而言,如原房主拒绝履行迁出户口的义务,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逾期迁出户口的违约金。
    需提请注意的是:新房主的诉讼请求只能要求原房主支付违约金,其不得要求法院判令原房主限期将户口迁出。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但无法要求对方强制迁出户口。
    如果对方逾期迁出户口的违约金总额已超过了两万元,你可以主张债务抵销,不再向对方支付剩余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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