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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不好意思,我刚才好象没发成功,为保险起见,重发了一条,如有重复,请原谅,谢谢 本人是长沙县一征收户,2005年11月--12月,县政府征收我们村的土地。原则上是不能突击建房的,但作为农民,多建点房,多得点征收款,几乎是我们成为失地农民后建房和将来生活的唯一保障了。 县政府在征收时,为了既保证好国家的利益,又适当考虑被征收农民的利益,对待超出规定面积的住房以一个底很多的价格进行征收。其中有一项规定是:一户人家(以户口本上一个户头为准)即使没有建房证,可按高价征收140平方米。 本人有一80多的老母,单独一户,户口本由本人保管。鉴于政府的上述政策,本人打算和两个兄弟商量使用老母的户口指定一栋超出面积的房子征收,多出的余款平分(符合政府实际的征收办法)。但由于和一个兄弟由于历史原因,素来不和。于是他联合另一个兄弟,利用一个伪造的户口本(确定,但无足够证据,且在派出所证实我手中的户口本是唯一合法的),窜通县征收办个别人员、村长、组长,(理由是他们征收我家房子时,不准我用那个户口,说是要先记下财产,等兄弟间商量好再登上,可接下来到另一个兄弟家征收时,却收了他家的房子。按理说村长、组长此时要提醒征收办的人员,那个户口是不能用的,且即使没有提醒,征收人员对我们村的任何情况都了如指掌的。可收了20多天要核对财产发征收款了,他们都还说没有使用那个户头,我是通过征收办熟人查到他们使用了那个户头的,且确定户口号码与本人手中的户口本号码相同)私下征收一栋房子,独占多余的征收款。

离婚 2018-09-05 09: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 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补偿给村集体的,村集体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分配给丧失承包地的承包农户家庭,用于对失去耕地农户的损失补偿及安置。而土地补偿费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分配,不是分配给这个家庭中的某一个人,更不是分配给这个家庭原承包人口中已死亡的人,而是对失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不属于收益。
    因而,本案所争议的土地补偿费不是遗产。
  • 征地常常会涉及拆迁补偿,拆迁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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