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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律师您好!我叫张斌辉是1992年回沪知青子女,当时监护人是奶奶,1996年经市政动迁,我与奶奶分得现有浦东新区柳埠路135弄使用权动迁安置房一套,因超面积奶奶单位补贴2000元,我单位补贴5000元,父亲出29000元。1998年奶奶过世2002年父母由外地搬来同住,因妹妹中间挑拨矛盾日益突出越炒越凶,于2004至2006年我搬出租房住2006年9月经亲戚劝和搬回,于2008年2月25日因小事经妹妹中间挑拨再次发生矛盾,父亲狠心称不认我为儿子并叫我滚或者把房子卖掉分钱,父亲尚未退休户口也没回来,妹妹已经出嫁,现户口簿上只有我一个户口,我愿意让父母一直居住下去甚至是我搬出去让他们住,但是为了我的儿子我不想把房子卖掉。

房产纠纷 2018-09-05 10: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家庭共同共有的房产中,即使是二手房,也应由全体共有人协商一致进行分割,不能协商一致的,按多数共有人的意见办理,不允许个别共有人独享房屋所有权。对于共同共有房屋的处分,尤其必须全体共有人意思表示一致,个别共有人处分共有房屋的行为无效。
  • 一套产权完整的房屋分别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光从字面理解,房屋所有权是没有使用时间限定的,而土地使用权有相应的时间期限。一般门市房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而住宅为70年,一旦使用年限到期,可能是自动续期,也可能是补交一定的土地出让金后续期,国家尚未出台相关政策,但总之是不可能被收购的。
  • 卖房子和户口本上登记人没啥关系,需要房产证登记人和住房共有人一起,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和买家一起,签字办理过户,《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三条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
    (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第三十四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他项权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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