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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承租了一个门市房做买卖,房租到08年7月20日止,到期后我继续想承租此房,我在08年5月1日的时候把下一年的定金10000.00元交付给房主,同时也签定了下一年的房屋租赁协议(全年房租已经在协议上定好),08年7月20把剩余尾款付清。现房主房想以高价租赁给另一方,但是我在5月1日协议签定后,进行房屋装修及购进大量货物,请问房主是否要包赔我的损失?

房产纠纷 2018-09-05 11: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何处理房屋装修问题  
    (一)对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及补偿。装修物在法律上属于添附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amp;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amp;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对添附物的规定是: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的,财产所有权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这是对装修物如何处理法律上作出的原则规定。由于我国的《民法通则》对添附物的处理没有直接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又过于笼统,所以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把握。但是可以综合考虑。  
    (二)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出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被解除,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形成的装修物,如果是征得出租人同意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而合理添置的,对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除的可以对装修物现价值进行评估,并归出租人承顶;若出租人不同意装修或和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装修的,对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回的,进行评估,其装修物的损失由出租人对承租人作适当的补偿。如果是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 租房合同属于不动产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也就是说,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出租人不仅应按时交付作为标的物的房屋,而且交付的房屋应符合约定的使用目的。
  • 房屋装修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  
    1、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3、设计方案的选定;  
    4、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5、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6、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7、合同变更及解除的条件;  
    8、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9、合同的生效时间;  
    10、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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