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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在福建莆田XX工作了几十年,户口也随政策迁入本村,前段时间在同一条街上经中间人花了十二万买了一处店面房,要去办理过户手续时被告知,本村暂停土地房产交易,只好等以后再说。没几天,锁着的房子又被自称原房东的一家人抢占了,而且还带了将近80人助威,双方扭打起来,并威胁说叫你钱也没有房子也没有,由于事先没有预料到会有人抢房子,只好立即报警请求帮助,当场把买房的卖方房产证和买卖合同交给出警包片民警看 ,警方看后也告知对方是违法的,安排我们第二天到派出所做笔录,但是不知道为什么店面房还是被霸占着。直到第四天才做简单笔录,警方处理回应说,是民事事件,还说我们没有过户房子也不是我们的,也不认可买卖合同,派出所无权处理。每次过去报警,派出所只是说无权处理,要协调可以,过几天又说霸占房子的会主动找我们谈的,但是半个月过去了没有找我们。后来找卖房子的,转让人说房子已经卖给我们了,那房子所有权也归我们所有,合同上说双方都不能反悔,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他才出面,房子被别人霸占跟他没关系。据了解和根据卖方提供的材料证明,原房东与转让人有债务关系,此房是通过法院判给转让人的。这个事情该怎么办,请求各方援助

离婚 2018-09-05 14: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买卖合同内容不违法,只要双方签字盖章就具有法律效力。
      
    一、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当事人必须符合主体资格。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能够以自身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且承担义务的资格。
      
    (1)一般主体要求。《民法通则》规定,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房屋买卖行为复杂,涉及标的金额较大,法律一般禁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除非事先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后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特殊主体要求。为维护房屋交易秩序,现行法律和政策对房屋买卖当事人设定了一定条件和限制,必须符合特定要求。在商品房现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屋出卖方必须具有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批文、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在商品房预售中,预售方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持有预售许可证和确定施工进度与交付日期。
      2.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表意真实。依照现行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系当事人真意表示的结果。
      3.房屋买卖不得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房屋买卖行为应当符合房地产政策,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共道德。
  • 首先,要和开发商来协调交涉,是什么原因造成的不能够按期来办理房证,还要继续等待多久,并且拿出解决买卖双方合同违约的相关意见和办法。其次,如果买卖双方的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能取得一致,就需采用司法诉讼的方式维权了。
    我国法律规定,逾期还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应该按照商品房的买卖合同的约定来承担违约的责任,没有来约定违约金或损失的数额很难确定的,购房人则可以按照已经付了购房款的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所规定的金融机构关于计收逾期的贷款利息的标准来计算。
  • 根据法律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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