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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里有一户人家 农村的家里宅基地分为三份,即 哥一份,弟一份,他们的父母一份。1986年哥在他的宅基地上建造了上下加起来面积130多平方米的二层楼的住宅 哥哥在城里买了一套“三室一厅”,将乡下房子卖给弟弟 最近听说乡下要拆迁了,因为当时哥哥把房子卖给了弟弟,批文是哥的,于是哥提出和弟弟换一个宅基地,即二层楼的房子是弟的,下面的宅基地是哥的,现在和西面的弟弟的宅基地互换下,哥哥去重造一座洋房,但是批文是弟弟去批,以后拆迁之后平摊拆迁费,弟弟一听不错,办了。简单的说就是哥的宅基地上有弟的房子,弟的宅基地上有哥的房子,而且因为洋房拆迁费贵,所以哥哥提出以后兄弟两个平分拆迁费。 弟弟现在提出要拿新房子的拆迁费的一半,老的二层楼房子拆迁费归他,理由是老的房子是哥哥卖给他的,自然归他,新房子是他批的,虽然是哥哥造,但是一人一半。如果要法院来判 结果是如何呢?目前来说老的二层楼的建房批复是哥哥的,但是地上建筑卖给了弟弟,且按照弟弟说的此宅基地是弟弟的(不知道真假,原本是哥哥的),新洋房的建房批复和宅基地使用权证是弟的,但是新洋房是哥出资的。

合同纠纷 2018-09-05 15: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二手房是已经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备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的、再次上市进行交易的房产。它是相对开发商手里的商品房而言,是房地产产权交易三级市场的俗称。包括商品房、允许上市交易的二手公房(房改房)、解困房、拆迁房、自建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
  • 虽然农村房屋可以买卖,但是,不是所有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因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主体不同,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也大有不同。因此,在适用法律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时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具体如下:
    (一)对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有效。购买者具有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这便排除了宅基地不能进行流转的障碍,要买卖双方所订立的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要件,就应当认定买卖合同有效。
    (二)对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虽然禁止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但法律、法规对农村居民转让房屋所有权并无禁止性规定,也无禁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农村居民出售房屋的规定。
    因此,对这类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只要其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其他要件,应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
    (三)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因此对这类合同,应因违反国家政策而认定为合同无效。
  • 这个应该属于我国《物权法》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章节中的第七十条至八十三条。其中按照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分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和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以上规定,小区内的围墙应该属于业主共有,如果还需要了解相关事宜,仔细阅读物权法的七十条到八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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