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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和大伯共有奶奶的一处平房(房产证是奶奶的名字.奶奶已经去世30年了).大伯是保定人一直没在石家庄居住.我和父亲母亲一直居住在奶奶留下的平房里.奶奶的遗嘱上说明:北屋一人一半.如果大伯要回来可以堵墙住.我妈妈10年前在院里自己盖了一间东屋.把东屋的面积也入到奶奶的房产证里了.现在我父亲去世了.大伯在石家庄已经购买了一处房产.平房要拆迁.大伯想分我妈妈盖的那间东屋.而且因为房产证没有分开.所以开发商就给一套房.我想咨询下律师.大伯有权利分我妈妈盖的那间东屋吗? 还有如果开发商就给一套房子.优先给谁?(我们一直没房子.我父亲长年有病还是下岗职工一直吃着居委会的住房补贴和低保.现在的房屋面积是我们21平米.大伯14平米)挺麻烦的现在就剩我和母亲了.大伯很强势非得要房子.麻烦律师给个好的建议!!谢谢了!

拆迁补偿 2018-09-05 15: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房屋产权分割是指二人以上对共有房产劈分,或因夫妻离婚、兄弟、姐妹分家所发生的房屋产权劈分。房屋产权分割后,要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才能取得合法房屋产权。
  • 如何办理住房补贴,  
    一、住房补贴的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职工,可以向所在单位申请,并填写《**市区住房货币化分配申请审批表》;  
    2、单位审查。各单位对申请表和职工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审查,并根据本单位的经济状况,确定分配对象,计算补贴金额,报市房委办审核,其中职工工龄应由所在单位劳动工资部门审核;  
    3、市房委办审核。市房委办根据规定对补贴对象的资格、额度等进行审核。  
    二、申请住房补贴需要提供的材料  
    1、《**市区住房货币化分配申请审批表》(一式五份);  
    2、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3、户口簿复印件(若夫妻关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簿内注明的,提供结婚证);  
    4、单身职工须提供所在单位及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共同盖章的单身证明材料;  
    5、职务、职称资格证书及聘任文件复印件;  
    6、已享受过实物分房面积不足者,须提供原《公有住房买卖契约》或原《集资合作建房审核表》复印件。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什么是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  2009年11月,国家对于享受住房补贴的个税问题规定:对职工因未享受国家福利分房政策,或虽已享受国家福利分房但未达规定面积标准的,单位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补贴标准,一次性或按月计入职工个人所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用账户的住房补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如何解决房屋面积问题,  
    1、关于面积误差如何解决  根据有关规定,买卖双方因设计变更造成的实测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房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人可要求退房。  开发商应在买房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退还已交房款,并支付已付房款利息。如购房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购房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开发商返还购房者,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双倍返还买受人。  需要提醒您注意的是:  
    (1)想测出您买的商品房的真实面积,首先需要您索要出建筑的竣工图纸,请专业人士根据图纸进行计算。  
    (2)签定合同时应该细化条款,应该约定实际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如规定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购房人有权退房。  
    2、关于分摊面积如何解决  
    (1)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  ①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本幢内的公用建筑面积,与本幢不相连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②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多次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分别计算分摊系数。各套商品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各次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③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套商品房摊得建筑面积的具体部位,但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2)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①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②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3)不应入的公用建筑空间:  ①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供暖锅炉等,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  ②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  ③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用房。  ④对于半地下室,不论采光井的结构如何,都不计入建筑面积。  需要提醒您注意的是:  
    (1)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公摊的具体项目。  
    (2)售房单位在预售商品房前,应向商品房预售管理部门提交预售商品房的面积测量报告。预售商品房设计方案变更涉及预售房屋面积的,应重新提交面积测量报告。  售房单位在销(预)售商品房时,在销(预)售合同(含补充协议)中应明确商品房销售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及公用建筑部位。  
    (3)其他购房人受益的其他非经营性用房,需要进行分摊的,应在销(预)售合同中写明房屋名称、需分摊的总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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