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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公司职员,11月26日晚上9点下班在公司篮球场打篮球,不幸扭伤左脚,受伤的第一个时间已经给上司打电话休息了,治疗期已经一个多月了,受伤还没有恢复,上班也不行的话,想请假继续治疗,工厂不休息

损害赔偿 2020-06-09 15:2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员工在上班时间因为工作的关系发生事故造成的突发性伤害是属于工伤范畴的,这个是需要证明是突发引起的扭伤,如果不能证明,那么可能判定不了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劳动者在上班期间生病,而且申请病假,但超过法定医疗期的,那么单位会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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